租赁期限自2007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罗某继受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宾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010年4月30日,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宾馆租赁经营合同》到期后,罗某与某公司签订《宾馆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共十二条(摘其案件争议点列出部分)。 第二条约定: 租赁期限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约定,3.罗某对宾馆的财产和设施只有使用权、无权擅自处置,但可以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必须经某公司批准,装修费用由罗某承担,租赁期满或租赁期没到,罗某退出租赁经营,罗某须将宾馆全部设施和装修一并移交某公司,不得向某公司要求任何补偿。罗某在经营期内必须保证绿洲宾馆全部设施的完好,如出现损坏、丢失等由罗某负责(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第九条约定 :经营期满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办理交接; 第十二条约定 :1.罗某承诺租赁宾馆装修费用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或达到二星级宾馆标准),并对现有客房全部进行更新;2.装修期限为二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装修期间租金另行协商;3.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罗某续租。 2015年3月31日某公司书面通知罗某,租赁期限到期后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将租赁资产移交给某公司。2015年4月10日某公司对罗某作出关于终止绿洲宾馆租赁合同有关问题事宜的回复,不同意罗某提出延长租赁经营期限和给予其经济补偿的要求。2015年5月13日王某公司通知罗某双方租赁期限已到期,要求罗某办理移交手续。合同到期后罗某没有继续经营。另查明,宾馆因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2008年8月2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宾馆营业执照吊销。再查明,2019年1月29日,双方达成“宾馆移交协议”,当日罗某将宾馆及证照移交某公司。
【双方诉求】
罗某:一审反诉提出,依法判令某公司向罗某支付绿洲宾馆资产增值折价补偿款200万元;本诉及反诉费由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罗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按照公平原则,某公司补偿罗某租赁宾馆经营期间添附物1134680.74元。 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终止宾馆租赁合同,依约返还租赁资产;2.偿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5862.21元;3.赔偿延迟返还租赁资产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罗某负担。诉讼过程中某公司明确赔偿延迟返还租赁资产给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为519161元(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42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为99161元)。
【一审判决观点】
罗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遵循合同约定履行返还租赁资产,某公司要求罗某依约返还宾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双方已于2019年1月29日办理了宾馆移交,予以确认。罗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宾馆移交某公司,某公司诉请罗某赔偿因延迟返还租赁资产给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519161元,予以支持。某公司诉请罗某偿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5862.21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罗某反诉要求某公司补偿其租赁宾馆经营期间的添附物1134680.74元,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一、撤销Xx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罗某的反诉请求。
【摘其二审法院判决要点】
1、合同性质根据双方合同实际意思表示及内容予以确定。
2、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合法有效,但是租赁期间的改扩建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不属于装修费用,没有约定的,应当予以补偿。
3、租赁合同约定,期满办理转移标的物手续的,承租人未及时办理的造成的迟延返还租赁资产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双方过错进行责任分配。,案例中,出租人未及时支付改扩建补偿费用是一种过错,其损失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一部分。
4、租赁合同终止后,因租赁标的未返还的,不能直接认定支持出租方请求的合同租金损失,应当根据事实确定,是否造成租赁标的物租金损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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