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9004民初 号
原告: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恒;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 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仙桃市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仙桃市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与被告仙桃市 镇人民政府(以下称 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镇政府返还土地购买预付款600000元;2. 镇政府赔偿损失1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 镇政府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4日, 公司与 镇政府就 湖大道北的120亩地签订落地开发协议,合同约定 公司投资1.5亿用于新上 科技园项目,新建厂房、办公楼、仓储及其配套设施面积8万m2,新上设备213台(套),被告以招拍挂的方式提供约120亩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等。合同签订后, 公司开展了以下工作:一、2014年1月将围墙、入门桥、涵管、路面地基加固等;二、2014年10月路基的铺设、地基勘探、厂房地基加固、回填、钢构件的预埋及钢构件的准备和临时活动房的搭建等。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 镇政府希望 公司让出靠近东边一部分土地,并不按事先认可的标线为标,直接将围墙下在 公司已经下好的厂房地梁上,因第三方公司占压 公司厂房地基超过三米, 公司被迫停工。在谈判过程中, 镇政府于2016年在 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土地卖给第三方公司。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仙桃市 镇人民政府返还原告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购买预付款600000元;
二、被告仙桃市 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350000元;
三、上列款项共计1950000元,被告仙桃市 镇人民政府分两期支付,支付方式为:2019年12月31日前100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950000元;四、原告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仙桃市 镇人民政府负担68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某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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