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夏某、艾某驾驶红色踏板摩托车,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帅邦化纤公司旁,趁被害人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带儿子李某某(6岁)由南往北行驶之际,由坐在后座的艾某伸手夺取被害人吴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估价,该项链10.45克,价值3000余元)。项链被拉断掉在地上,同时吴某某及儿子李某某两人被电动车压住,造成李某某受伤(伤势鉴定为轻伤)。艾某下车将掉在地上的项链抢走,后犯罪嫌疑人夏某、艾某被抓获。本案应定性为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因为本案行为人在驾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同时造成第三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一行为触犯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名的情形,应该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因此应该按照较重的罪来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应该按照较重的抢夺罪来定罪处罚,将危害人身的轻伤后果作为抢夺罪量刑时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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