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事实:申请仲裁双倍工资受到上诉规定时效限制,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是2009年9月10日入职,也就是用工之日满一个月2009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到2010年10月10日为仲裁时效。而我是2011年3月3日申请赔偿双倍工资的,已经超过了时效。期间2010年7月17日工伤,休息时间为六个月。
问:这种情况怎样索赔双倍工资?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指什么?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指的又是什么?工伤算不算不能在规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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