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中介公司来法院咨询,声称新政颁布前,该公司帮助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受新政影响,不少卖房人反悔,而房屋中介费在合同订立时已由买房人缴纳,现在买房人来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他们不知道这笔中介费是否该退,如果被诉至法院中介公司会否败诉。
法官点评:房屋中介应属于居间合同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只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中介公司已通过自身努力,促成双方订立了合同,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的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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