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山东莱芜市人,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刘家庄天时街,电话:187********
被申请人:湖北机场集团襄阳机场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请求事项: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并为申请人转移档案;
三、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请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保的转移手续;
五、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档案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800元X3=8400 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工作24小时,2011年10月9日申请人以无法适应工作为由提前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被申请人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7日申请人离职,在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拒不归还档案并不办理离职手续。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石律师微信
- 微信扫一扫
-
- 石律师微信公众号
- 微信扫一扫
-
评论